本标准同时还制定了“配方肥料”的检测规则:配方肥料应由配制生产单位进行检验,应保证所有配制的生产配方肥料均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每批产品应附有质量证明书,其内容包括:生产厂名、产品名称、批号、产品净重、登记正号、质量标准、生产日期及本标准号。使用单位有权按本标准规定的检验规则和检验方法对收到的配方肥料进行检验,检验其质量指标是否符合本标准要求。如果检验结果中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重新自二倍量的包装袋中选取配方肥料样品进行复验,重新检验结果,即使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整批肥料不合格。配方肥料按批检验,以一天或两天的产量为一批,最大量为500T。本标准还要求配方肥料包装袋上应标明下列标志:产品名称、商标、氮、磷、钾养分总量、微量元素养分总量、净重、执行标准、登记正号、配制生产单位、地址。